地方官府用樂機構和在籍官屬樂人承載的意義
內容提要 本文側重于國家制度下用樂的地方官府用樂機構和在籍官屬樂人之承載的把握,探討制度下地方官府多種用樂與宮廷和京師在一定程度上相通、相同、相接,動態(tài)觀察與把握中國傳統(tǒng)音樂文化主導脈絡多種音聲技藝形式之本體中心特征在一定層次上所具有的整體一致性何以存在的深層內涵。
關鍵詞 國家制度下的用樂 地方官府用樂機構 在籍官屬樂人承載 體系內傳承 面向社會傳播 主導脈絡相通一致性 整體把握
我在《輪值輪訓制――中國傳統(tǒng)音樂主脈傳承之所在》[1]一文中論證了唐典記載在這種制度下以都城長安為中心,一千五百里路內外在籍官屬樂人從幼年被征調到京師習藝、輪值輪訓,十五年時間內不斷上上下下學就一身本領,其中部分人回到各地方官府為用,從而保證了自上而下在音樂本體中心特征(律調譜器曲)主導脈絡層面顯現的相通、一致性。從地方官府中征調在籍官屬樂人到京師習藝十數載,回到地方官府中依舊是為在籍者,如此在多層面上下相通,導引出地方官府中在籍樂人的管理和其所承載樂之使用等諸多問題。
中國音樂史研究,將目光主要聚焦在宮廷,而將宮廷之外的用樂統(tǒng)稱為民間的認知應引起大家的反思。如此會給人以國家制度下的用樂是為宮廷所設,宮外用樂則是“民間”的松散樣態(tài)。的確,作為宮廷之用樂更具權威性且引領潮流,并有大量文獻加以記載,比較容易把握,但研究者忽略宮廷之外依舊是為國家制度下用樂的重要組成。各級地方官府中究竟如何用樂、用怎樣的樂;其所用與國家制度下宮廷用樂有著怎樣的關聯;如有關聯,應該從哪些層次和層面上加以認知。作為封建大一統(tǒng)國家在諸多層面都有著相對統(tǒng)一性,上下相通性,在用樂層面限于宮廷顯然說不通。恰恰是既有認知導致了我們對音樂史許多問題的把握上出現偏差,成為研究裹足不前難以突破的重要原因。
專題研究宮廷附加京師的用樂制度十分必要,但僅限于此則反映出學術局限。對于傳統(tǒng)樂文化,如果忽略了音樂形態(tài)必須有活態(tài)傳承,忽略了作為國家體制下各級地方官府必須依制使用禮樂與俗樂則是為研究理念缺失。將宮廷之外的用樂全部歸入“民間范疇”,顯然是對國家體制下用樂缺乏整體把握。本文刻意強調國家用樂體系中禮樂與俗樂兩大門類其主流形態(tài)以制度與功能為保障,在各級地方官府中須普遍性地設置相關機構以為支撐,從而形成國家意義上用樂的體系化和網絡化。宮廷用樂雖具特殊性并引領潮流,但從國家意義上考量,其地方官府所用禮樂與俗樂在主導層面上必然保持與中央政府一定程度的相通、一致性,地方官府所轄官屬樂人在為官府服務的同時也服務于社會,如此形成“國家在場”的體系內傳承、面向社會傳播,用樂主導層面的有序;正是地方官府中用樂機構諸如府縣教坊、諸州散樂、樂營、衙前樂的存在,這些具有機構意義的單位形成網絡化的同時,亦將在各地創(chuàng)造的相關內容加以吸納并融入體系之中,經過規(guī)范后由這個體系反播全國。抓住國家制度下地方官府用樂機構和用樂承載群體的環(huán)節(jié),可以擴展研究的領域,并對既往不能夠有效解釋的問題重新認知,這就是我們在宮廷與民間之間把握地方官府用樂機構及在籍官屬樂人用樂承載的意義。樂籍與在籍的樂戶是一種國家意義上在各級地方官府的普適性存在,在一千又數百年的漫長歲月中,這個專業(yè)、賤民、官屬樂人的社會群體以國家制度為主導承載著多種音聲技藝形式的發(fā)生與發(fā)展,在禮樂與俗樂兩大系統(tǒng)中是為主體的把握。
在國家樂籍制度地方官府中有用樂機構和官屬樂人承載的理念之下,將與地方官府相關的樂籍文化關鍵詞輸入《四庫全書》全文電子檢索版,一個相對整體的印象便可顯現出來。這些詞語是:樂籍、樂戶、樂營、營戶、營妓、營伎、官妓、官伎、樂妓、樂伎、女妓、女伎、女伶、官娼、官倡、郡娼、郡倡、妓籍、娼籍、府縣教坊、諸州散樂、府縣散樂、官鼓手、衙前樂、本品鼓吹、一品鹵簿、二品鹵簿、三品鹵簿、官鼓手。這些詞匯從數百條到數條不等。還應該把握的是,輸入“樂人”、“樂工”一詞,在官方語境下表述者有數千條,涉及地方官府亦占相當比例;在樂籍語境下的“女樂”一詞亦有數百乃至千條。這些詞語所涉及的典籍涵蓋官書正史、野史稗編、筆記小說、集部典籍、地方志書;時間跨度除“營戶”可達《晉書》外,其余均在南北朝以降直至清代的空間之內。如此形成一個縱貫一千又數百載、顯現地方官府用樂機構和官屬樂人存在的狀況。其實單就教坊一詞在使用過程中也有作為地方官府而言者。
《明皇雜錄》載:“唐玄宗在東洛,大